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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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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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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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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察煽惑他人作假口供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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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警務處總督察馬龍生,因煽惑他人向廉政公署提供虛假消息,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4個月。

 

     55歲的馬龍生,今天被裁定1項煽惑別人蓄意錯誤引導廉署職員罪名成立。暫委裁判官馬藻玉宣判時指出,被告作為執法人員,干犯罪行是知法犯法。

 

     馬藻玉對長期任職警隊的被告被判刑感惋惜,但表示,不適宜判處被告毋須入獄。

 

     被告在2004年12月31日,向1名朋友借款10萬元,以完成1宗物業交易。在被告的要求下,該名男子把10萬元存入有關律師的銀行戶口。

 

     去年2月8日,被告只能向該名男子償還25,000元,作為欠債的部分還款。該名男子擔心被告未能歸還餘下欠款,遂向警察投訴課投訴。

 

     鑑於被告被指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警察投訴課把投訴轉介廉署跟進。

 

     該名男子去年10月21日,就該筆貸款為廉署錄取證人口供。被告其後接受廉署問話,指他涉嫌未獲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批准收受該筆貸款;被告否認有關指控,並指有關款項是他借予該名男子的。

 

     今年1月6日,該名男子前往被告的辦公室,催促他還款。被告在雙方會面時,懇求該名男子更改為廉署錄取的口供。

 

     該男子1周後到廉署要求更改其口供,被廉署人員查問時,該名男子承認被告曾要求他提供虛假資料,以使被告脫罪。

 

     該男子稍後獲安排與被告在今年1月16日再次會面,被告指示該名男子如何更改供詞。被告在翌日被廉署人員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