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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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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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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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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違法定假規定罰四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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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政府外判清潔承辦商利群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規定,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予員工,今天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4,000元。

 

     勞工督察去年12月巡查時,發現有關僱主沒有發放3個法定假日予11名僱員,卻以額外款項代替發放有關的法定假日。

 

     根據《僱傭條例》第40A(1)條規定,所有法定假日均不能以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項代替放假。

 

    《僱傭條例》第39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60天內。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60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60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