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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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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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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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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訂預設醫療指示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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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福明、梁劉柔芬
時機未至:法改會轄下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右)表示,預設醫療指示仍是個新概念,立法時機尚未成熟。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設定「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範本」,供有意為未來健康護理預先作出決定的人士使用。

 

     法改會並建議修訂《精神健康條例》,以清楚表明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監護和處理其財產及事務的條文,適用於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

  

     法改會今天發表《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探討病人因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而不能自行作出醫療上的決定時,代該病人作出有關決定的兩種情況,即代作決定和預設醫療指示。

 

    「代作決定」是指由第3者代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作出醫療決定。「預設醫療指示」是指個人就日後沒有行為能力作出有關決定時,預先作出期望接受的健康護理或醫治的決定。

 

植物人列無行為能力

 

     現時《精神健康條例》分別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產,以及事務的處理、監護及給予同意接受醫療作出規定。

 

     不過,由於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不屬於該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範圍,所以誰人有權代他們批准進行治療,或在沒有持久授權書的情況下,有權處理他們的財產及事務,顯得不明確。

 

     法改會轄下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建議修訂《精神健康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以清楚表明該條例中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監護和處理其財產及事務的條文,也適用於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

 

預設指示符合普通法

 

     至於預設醫療指示,根據現有的普通法,個人在仍有能力行事時,可以就自己一旦沒有行為能力作出健康護理決定時,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作出指示。

 

     這些指示,如屬明確且未有因例如無行為能力或不當影響等原因受到質疑,便可獲承認為有效。

 

     不過,到底應以什麼形式作出這些指示,則未有一致看法,這點對個人及其主診醫生造成困難,令他們無所適從。

 

     梁劉柔芬表示,法改會曾考慮應否為預設醫療指示提供法定表格,但結果沒有採納。

 

新概念立法時機未至

 

     梁劉柔芬說:「法改會認為,對社會大眾來說,預設醫療指示仍是個新概念,大部分人的認識不深,嘗試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時機尚未成熟。」

 

     法改會反而提出1款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範本,供有意就自己的未來健康護理預先作出決定的人考慮選用。

 

     法改會相信,使用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範本的好處,是只要正確地填寫表格範本,個人便可相當肯定自己的意願可獲執行。

 

     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範本也有助醫生考慮病人是否同意接受醫治,並且讓醫生更易掌握病人以前曾表達的意願。

 

訂立指示須兩見證人

 

     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範本必須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其中1人必須是醫生。兩名見證人均不得在預設醫療指示作出者的遺產中有任何權益。

 

     預設醫療指示只在個人病情已到末期、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或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之時才生效。

 

     預設指示可隨時由預設者撒銷。政府應鼓勵意欲撒銷預設醫療指示的人,以書面方式執行,但也可以用口頭方式撒銷。

 

     法改會認為,政府應在推動公眾認識和了解預設醫療指示的工作上發揮作用,並設法爭取如醫務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等有關團體的支持;以及鼓勵希望作出預設指示的人,尋求法律意見和先與家人討論,也鼓勵家人在親人作出預設指示時陪同在場。

 

    《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在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備索,並已上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