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康超級市場前區域經理阮文蘇,收受食品供應商提供合共54,000元賄款,並阻礙廉政公署調查,意圖防礙司法公正,今天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39個月,並須向惠康歸還54,000元。
暫委法官麥健濤宣判時指出,鑑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必須判處他即時入獄,以示阻嚇。
52歲的阮文蘇,案發時被告負責管理惠康位於新界的店舖。
被告2003年與食品公司股東兼董事晚飯時,向該名公司股東表示,可協助他取得特許合約,在屯門海典軒惠康店舖內經營燒味檔。
被告索取有關燒味檔5%的營業額作為報酬,但該公司股東建議只給予被告3%的營業額。被告同意有關安排。
除了特許經營燒味合約外,被告也收受該公司股東的利益,以協助取得其他特許合約,讓他分別在恆安�惠康店舖內經營花檔,以及在葵涌商場店舖售賣燒味和鮮花。
去年3月至10月期間,被告向有關公司股東合共收受54,000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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