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認為,沒有需要在《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訂立「日落條款」,規定法例在一段期間後失效。
他指出,政府處理該法例時,一如其他新法例,在法例訂立後,監察和檢討該條例的實施情況。
李少光今午與6名立法會議員會面,與他們就該條例草案交換意見。
嚴格保障個人私隱
他指出,條例草案加上修訂後,已為個人私隱提供嚴格保障,與其他可作比較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相比,實在不遑多讓,甚至在某些方面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李少光重申,執法機關必定嚴格遵從新法例所訂定的規管機制,並十分尊重市民的通訊自由和私隱。
執法機關只會在有需要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時,才採取秘密行動。
全面檢討實施工作
展望未來,李少光認同議員的意見,當條例草案通過後,應作出檢討,在適當時候作出改善,令其更加完備。
他指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在提交周年報告後,當局會檢討報告所提事項;在專員提交第2份整年報告後,即在2009年中,當局也會就條例的實施的工作開展全面檢討。
有關工作預計在2009年年底完成,屆時再向立法會交代。立法會8月2日召開特別會議,恢復條例草案的2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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