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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5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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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教唆他人虛假申述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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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兩名香港居民因協助及教唆3名內地居民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並協助他們以他人身份往倫敦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延至8月11日宣判。

 

     被告分別是31歲及39歲的香港居民洪江南及鄭勇。他們各被控12項控罪,包括協助及教唆3名內地居民向入境處人員就其離境往曼谷的虛假申述控罪、串謀詐騙、協助及教唆管有偽造身份證的控罪,以及協助及教唆管有虛假文書的控罪。

 

     2004年8月,入境處調查員發現兩名被告及3名內地居民,在機場離境大堂交換物件,於是截查他們。

 

     該3名內地居民各分別出示1本真的香港特區護照、1張載有他們相片的偽造香港身份證、1張前往倫敦的登機證,以及1張偽造信用卡。所有證件上顯示的姓名,均不是該3名內地居民的真實姓名。

 

     涉案的3名內地居民已於2004年8月,分別被判入獄5 - 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最高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可同被檢控及受罰。任何人士被裁定觸犯串謀詐騙罪,可被監禁14年。

 

     任何人士持有偽造身份證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任何人士管有虛假文書,最高可被監禁3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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