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天裁定,51歲的文芳因向運輸署考牌主任提供500元「利是」,希望該名主任在駕駛考試中給予優待,判處入獄4個月。
裁判官唐文亦宣判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認為6個月的判刑起點合適;但考慮被告認罪,故減刑至4個月;並命令充公該500元賄款。
方芳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案情透露,5月8日早上,被告到達何文田培正道的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中心的當值主任在辦理被告的文件時,請被告閱讀兩份致駕駛考試考生的須知。有關須知列明行賄運輸署職員屬違法。
在路試開始不久後,被告在培正道1個交通紅燈前停下車輛,並拿出1封「利是」,放在考牌主任的座位上,說:「小小意思見面禮。」
考牌主任曾3次促被告拿走「利是」。在第4次要求後,被告收回「利是」。考牌主任繼續進行路試,但由於被告犯了3次嚴重錯誤而未獲取合格。
考牌主任回到中心後,向當值主任作出匯報;當值主任隨即轉介個案予廉署跟進。廉署當天下午在考試中心拘捕被告,並從被告身上檢獲1封內載5張100元紙幣的「利是」。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