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落案起訴51歲懲教主任李宜德,控告他今年年初,涉嫌向1名囚犯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協助該名囚犯申請提早釋放。
被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被控3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他獲准保釋外出,明天(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首項控罪指被告1月10日向赤柱監獄1名囚犯索取30萬元,作為協助該名囚犯依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的報酬。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自此涉嫌多次向該名囚犯,重提索取賄賂事件;其後並提出減收報酬至20萬元。
被告另被控涉嫌於1月30日以相同理由,向該名囚犯索取20萬元;以及在2月11日以相同理由,向1名廉署臥底人員收受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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