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香港居民胡桂梁,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3項管有虛假文書及兩項為取得回港證而作出虛假申述的控罪,每項控罪判處入獄10個月,同期執行。
去年7月,被告為兩名兒子申請換領回港證時,呈交1張證明他與內地女子駱小�結婚的內地結婚證書、兩張屬於兒子的內地出生證明書,顯示母親姓名為駱小�,以及1張為兒子胡文鋒及胡文傑分別改名為胡珀安及胡珀苗的改名契。
入境處人員翻查紀錄時,發現被告2001年呈交的內地出生證明書,顯示母親姓名為李麗雲。
被告承認李麗雲是兒子的生母,他2001年與李麗雲離婚,並與駱小�同居。根據法院命令,被告可獲兒子的撫養權,李麗雲則可規定探視兩名兒子。
被告為免前妻再與兒子接觸,雖然他並沒有與駱小�結婚,但仍透過中間人,在內地取得該些虛假文書。被告為兩名兒子改名,目的是逃避法院對兩名兒童作出離港限制的命令。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管有虛假文書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任何人士為取得回港證而作出虛假申述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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