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人員鄭�祐,承認收受1名清潔服務承辦商10萬元貸款,在未得學校許可下,與承辦商續約時私自延長服務合約年期,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並須向該學校償還15,600元。
49歲的鄭�祐,昨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有關罪行在去年7月至12月發生。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負責學校的服務合約審批工作,包括有關清潔服務及保安合約,以及提供管理員等。
被告去年7月聯絡金碩清潔服務有限公司、駿光警�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東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的經營者黃錦勝,索取10萬元貸款。這3間公司當時為有關學校分別提供清潔、保安及物業管理的服務。
被告同意黃錦勝的要求,把該3間公司的服務合約,由每年續約改為兩年的合約;並在8月分別與這3 間公司續約,合約為期兩年。
案情透露,被告先後3 - 4次,每月歸還3,000元給黃錦勝,但至去年12月,向黃錦勝表示無力再還款。
黃錦勝向被告表示可毋須再償還餘下貸款,但須把學校的每月清潔費用增加2,600元,而與金碩的清潔服務合約則延長至3年。
被告同意有關安排,與金碩重新簽訂為期3年的清潔服務合約,並把每月清潔費用由51,680元,增至5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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