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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9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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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區長助作弊重審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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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天裁定,53歲消防區長鄭振威,兩項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暫時還柙監房看管等候判刑。

 

     被告因涉嫌協助1名消防裝置承辦商在承辦商註冊筆試中作弊,被廉政公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起訴,他被定罪後提出上訴,案件其後獲發還重審。

 

     裁判官練錦鴻押後案件至6月19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駁回推翻重審申請

 

     鄭振威較早時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2004年12月被判入獄18個月;他當時獲准保釋,以待其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其後命令案件進行重審。

 

     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書,以推翻重審的法令,但其申請被駁回,案件本月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重審。

 

     案情透露,被告在案發期間是消防處署理消防區長,1996年認識1名消防裝置承辦商;至1997年7月,被告獲消防處委任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筆試的評卷員,當時該名承辦商也參加有關考試。

 

翻印筆試題目答案

 

     被告發現該名承辦商在筆試中考獲的分數未如理想,遂抽起該名承辦商的答題簿,以看似載有正確答案的答題簿代替。

 

     被告也容許該承辦商預先察看滅火設備,而該承辦商在面試中被問及該等設備的問題;該承辦商在筆試及面試中獲取及格,並於1997年11月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被告自1996年7月多次獲委任為面試委員會的成員,他從消防處的機密檔案中,翻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筆試的題目及標準答案,並向該承辦商透露有關資料。

 

     被告也知悉,該承辦商把有關題目及標準答案提供予其他未獲授權人士,而該等人士正申請註冊為第三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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