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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4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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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員為囚犯帶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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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37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劉偉輝,為囚犯攜帶信件離開監獄、管有危險藥物和藥片,以及盜竊藥物,合共4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2,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是署理一級懲教助理,隸屬赤柱監獄的醫院,負責監督囚犯及分發藥物。

 

     廉署人員去年8月17日拘捕被告,搜查其儲物櫃時檢獲1個信封,內有兩封看似由1名正在服刑的囚犯所寫的信件,分別給囚犯的妻子和1名商人。

 

     同日,廉署人員搜查被告的住所,檢獲危險藥物及毒藥表I部所列的藥片。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1名正在服刑的囚犯,曾多次要求他把該兩封信件帶出監獄,並代為寄出,以避過保安撿查。被告同意有關要求。

 

     案情透露,在1998年5月11日至去年8月17日期間,被告從監獄的醫院盜取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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