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今天裁定,兩名男子因串謀偷取律師行共600萬元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入獄45個月和38個月。
2004年11月初,61歲的首被告向律師行介紹42歲的次被告,佯稱後者欲在內地購置機器,並擬在律師行存款600萬元,作為該宗交易的保證金。
期間,46歲男事主被自稱經紀的人士游說購買香港3個物業和6個車位,並須在上述律師行存入600萬元,作為保證金。
有關款項同年11月23日存入律師行的銀行戶口,42歲被告聲稱是自己的保證金,隨後表示,由於有關項目已被取消而要求退款。稍後律師行發出支票給次被告,他兌現支票後便告失蹤。
警方在2004年11月27日接獲報案,隨後由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
兩名被告分別於2004年11月29日和2005年9月15日被捕。經調查後被控串謀偷竊罪。期間61歲被告曾棄保潛逃而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兩人今年3月22日承認控罪,今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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