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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4日

政府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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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調整多項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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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入境事務處6月19日起調整多項服務收費,包括簽發香港特區護照、簽證、入境證、身份證,以及處理有關國籍的申請。

 

     入境處表示,根據「用者自付」原則,政府服務收費一般應定於足以收回提供有關服務成本的水平。

 

     簽發簽證、入境證及某些旅行證件,以及人事登記服務等收費,在過去8年一直維持在現水平。

 

     簽發特區護照的收費曾於2000年作出調整,其他收費如修訂特區護照及在特區護照上作出批註或有關國籍的申請費用,則自1997年7月以來從未調整。

 

     根據最近的服務成本檢討,大部分服務的收費都不足以收回全部成本。

 

     為減輕增加收費對服務使用者的影響,其中30項服務的收費升幅定為4 - 21%,以便可在3 - 7年內收回所有成本。

 

     同時,7項服務的收費將減低,減幅為3 - 30%,以反映服務成本下降的情況。

 

     是次收費調整的增幅溫和,相信對市民的日常生活影響輕微。

 

     入境處定期檢討各項服務的收費安排,以提供更具成本效益和質素更佳的服務。該處已採取積極措施以控制服務成本。

 

     收費調整在有關立法程序完成後生效,調整收費的詳情,可瀏覽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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