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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私隱:法改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白景崇(中)發表報告書,建議設立法律架構,規管秘密監察及侵入私人處所取得個人資料的行為。 |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建議設立法律架構,規管秘密監察及侵入私人處所取得個人資料的行為。
報告書建議,就侵犯私隱訂立兩項新的刑事罪行,有關罪行適用於所有人士,但如執法機關已就其監察取得手令或內部授權,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法改會建議成立新的監察機關,檢討建議設立的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
出任監察機關監督的人士,應是原訟法庭或較高級法院的現任或退休法官,或是有資格獲委任為原訟法庭法官的人士。
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白景崇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基本法》保證個人私隱不得被人任意或非法侵犯。
他說,報告書中的建議,旨在提供足夠而有效的保障和補救方法,防止個人私隱被人任意或非法侵犯。
訂立新刑事罪行
報告書建議訂立兩項新的刑事罪行︰
•任何人以侵入者身份進入或逗留在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應屬犯罪;
•如私人處所內的人會被認為是有合理私隱期望,則任何人(不論在該私人處所之內或之外)放置、使用、檢修或拆除能夠加強感應、傳送信息或記錄信息的器材,意圖取得關於在私人處所內的這些人的個人資料,應屬犯罪。
這些罪行適用於所有人士,但如執法機關已就其監察取得手令或內部授權,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被控告觸犯上述任何1項罪行的人,如真誠而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情況,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某項嚴重罪行已發生或正在發生;
•執法機關不會調查該罪行或不會就該罪行提出檢控;
•利用監察行動會取得該嚴重罪行的犯罪證據,而這些證據不能藉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段取得;
•監察的目的,是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
秘密監察須手令
法改會建議,如有以下情況,執法機關必須先取得法庭的手令才可進行秘密監察︰
•如沒有手令,該項監察便屬於其中1項建議訂立的刑事罪行;
•該項監察將在某些指明的處所進行,而該等處所是公眾不得內進的;
•該項監察相當可能導致得悉享有法律特權的事宜、機密的新聞材料,或屬於高度敏感性質的個人資料。
至於侵擾程度較低的個案,如受監察的目標人物有合理的私隱期望,則必須先向有關執法機關的高級人員取得內部授權,才可進行秘密監察。
法改會建議,只有政府當局才有權申請手令進行秘密監察,因為政府當局是被委以維持治安的責任,並須向市民負責。
只有政府部門或執法機關的獲授權人員,才可申請手令或內部授權。執法機關如欲利用舉報人或臥底代為進行秘密監察,則該執法機關所需取得的授權,應相等於該項秘密監察假如是由該執法機關的人員進行時,所需取得的同級別授權。
須向原訟庭申請
申請手令進行秘密監察,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提出。至於授權秘密監察的內部授權,則應由有關執法機關內職級最少等同高級警司的人員發出。
除非進行秘密監察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為了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否則不會發出手令。
如是發出內部授權,則其理由應是為了防止或偵測罪行,或為了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
法庭或授權人員在發出手令或內部授權前,必須信納有關資料不能合理地透過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段取得。
法改會建議,透過秘密監察而取得的材料,應可獲接納為證據,但如果接納該等證據對法律程序的公正有不利影響,法庭有權將之摒除。
法改會認為,不應強制規定,每宗獲批給進行監察的手令或內部授權的個案,均須知會目標人物曾受到監察。
新機關檢討制度
法改會建議成立新的監察機關,檢討建議設立的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出任監察機關監督的人士,應是原訟法庭或較高級法院的現任或退休法官,或是有資格獲委任為原訟法庭法官的人士。
監察機關將以抽樣審查的方式覆核個案、處理公眾的投訴,並在適當的個案中判給賠償。
執法機關就批給內部授權所擬定的內部指引,以及關於保存、披露或銷毀透過秘密監察或以秘密手段所取得的材料的指引,均須得到監察機關批准。
為了加強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法改會建議,監察機關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公開報告,並向行政長官提交機密報告。
白景崇表示,法改會提出的建議,範圍較立法會現正審議的政府條例草案更廣闊,因為這些建議,旨在規管所有秘密監察,而不是只規管執法機關進行的監察。
白景崇說︰「《基本法》賦予個人在家中享有私隱的權利,故此,有必要為公眾提供更大的保障,涵蓋範圍並不局限於執法層面。」
平衡自由與私隱
被問及新設的刑事罪行是否針對狗仔隊時,小組成員陳文敏表示,十分關注如何平衡新聞自由及保障私隱。
他指出,法改會建議的刑事責任,只局限於非法進入私人地方;而私人地方的定義十分狹窄,只是用來睡覺住宿的地方,並非某個私人物業。
至於使用的器材,如果有關地方在不用儀器的情況下,也可以肉眼看見,則記者以儀器進行拍攝也不構成侵犯私隱。
報告書摘要已上載法改會網頁,印刷本預計2 - 3周內印備,市民屆時可到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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