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強調,《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更具透明度,並已削弱了執法機關的彈性和權力,平衡了保障個人私隱和維護執法效力。
李少光今天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時表示, 將反映議員們的意見,希望可以找到折衷方案。
他指出,草擬草案前,曾參考英國、美國及澳洲等先進國家的法例及經驗;而草案也較這些國家的法例更嚴謹。
草案不建議設立事後告知機制,以避免影響執法效力,削弱執法機關對有組織罪案和貪污案件的調查;執法機關對此有很大保留。
所有截取通訊及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申請,須提交由法官組成的小組的其中1名成員作出授權。該小組由3 - 6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組成。
至於小組成員在正式獲委任前,須接受品格檢查,這是長久以來的入職要求之一,與政治審查無關。
他說,曾經與司法部門討論有關的品格檢查,司法部門並沒有提出反對。
李少光強調,小組成員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而委任,不會影響其獨立性。
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除了是行政首長,也須維護司法獨立和完整,故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委任各級法官。
李少光表示,希望條例草案盡快獲得通過,加強對私隱的法定保障,確保執法機關能繼續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維持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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