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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4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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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香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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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已完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批准程序,自2月12日起在內地生效,並適用於香港。

 

     公約提供了綜合的措施和規則供成員引用,以加強打擊貪污的規管機制;並要求在公營部門及私營機構設立預防及貪污刑事化的措施。

 

     公約也提出基本原則及架構,加強各國之間的反貪污合作。公約詳情已上載這裡

 

     中央人民政府在根據《基本法》第153條諮詢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政制事務局表示,特區政府一向對反貪污工作不遺餘力,並高度重視反貪污領域的國際合作。

 

     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後,其大部分條文即可透過現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採取所有必須的改進措施,以全面實施公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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