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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9日
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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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例擬加快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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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表示,正研究是否需要加快規管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立法程序。該局已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並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闡釋有關建議。

 

     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違憲,而行政長官頒布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僅屬行政命令,沒有立法效力(legislative effect)。

 

     高院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為免裁決導致法律真空,命令有關裁決暫緩6個月生效。

 

     保安局回應裁決時表示,正詳細研究判詞,並因應高院的裁決,研究是否需要加快規管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立法程序。

 

     高院法院原訟法庭今天就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現行機制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在其授權或容許取用或披露任何信息的內容的範圍內屬違憲。

 

     高院並駁回宣布行政長官有法律責任,指定日期實施《截取通訊條例》的要求。

 

     法庭裁定,行政長官在2005年7月頒布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是合法作出的,但在其宣稱可授權或規管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察的範圍內,並沒有立法效力。

 

     保安局表示,早已承諾訂立新法例規管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並已制訂立法建議,引入分級授權機制和設立獨立的監察機關。

 

     該局日前已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並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闡釋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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