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前高等法院法官王見秋。王見秋被指不當地向政府申請發放度假旅費津貼。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強調,有關決定經過非常慎密考慮,並完全符合既定的檢控政策及守則。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只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方可向受疑人提出檢控;除非起碼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否則不應提出檢控。
江樂士說:「單是懷疑某人犯罪或僅以表面證據提出檢控,並不符合基本的檢控準則。正如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同樣,沒有人不受法律的保護。」
他指出,引用檢控政策時,必須不偏不倚,無畏無懼。
律政司接納不起訴決定
江樂士分別徵詢部門內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和1名倫敦御用大律師的意見後,親自覆檢該案及相關的法律,然後作出這項決定。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已接納有關決定。
廉政公署在去年11月提交最終調查報告後,刑事檢控專員指示專責商業罪案和廉政公署案件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麥禮諾,為該案提供法律意見。
麥禮諾的意見是,沒有充分證據對王見秋提起刑事法律程序,因為控方未能證明他3次外遊向政府申請發放旅費津貼屬意圖欺騙。
江樂士考慮到案件的敏感性、證據的性質及公眾對本案的關注程度,因此,決定委聘倫敦御用大律師韋爾森考慮案中的指稱及證據,並提供評估意見。
證據不足定罪機會不大
韋爾森的結論是,控方掌握的證據,最多只能令人產生懷疑,但不足以構成達致定罪的合理機會。
韋爾森認為,王見秋向庫務署申請發還的款項,是他乘搭航班的費用,而原則上他是有權要求妥為發還該款項的。如要成功檢控他,則須證明︰
•王見秋沒有如所聲稱般把發還的款項償還給他的女兒;
•當王見秋申請發放旅費津貼時,他知道並沒有以現金或其他方式還款給女兒,也不打算這樣做;
•王見秋不誠實地行事。
韋爾森認為,這3點都須符合刑事案件的舉證原則,方能成立,但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任何1點;控方雖然可請求法庭推斷被告人有罪,但不足以令其定罪。
韋爾森的意見是,根據案中的證據,法庭不會推斷被告人有罪。
情況罕見須向公眾說明
江樂士指出,根據慣常做法,律政司不會就個別檢控決定的理據作出詳細說明。這個做法反映了普通法地區的傳統,即一經決定不起訴某人之後,受疑人的處境須受到保障。
江樂士說:「只有在像這次的罕見情況下,才會就達致決定的理據作出較為詳細的說明。
「在本案中,針對王見秋而作出的投訴的性質,以及他否認行為不當這點,已廣為人知,因此,我們認為,情況特殊而選擇向公眾說明達致有關決定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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