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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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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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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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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弼內幕交易案四人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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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幕交易審裁處作出命令,在僑弼控股研訊中被裁定內幕交易的黃榮華、洪少珊、王文富和黃婉雲,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並須共同及各向政府繳付近365萬元,作為研訊的訟費。

 

     由暫委法官辛達誠擔任主席的內幕交易審裁處今天作出命令,在僑弼控股研訊中被裁定內幕交易的黃榮華,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也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逾175萬元,以及罰款約263萬元。

 

     該宗研訊依據2002年8月26日財政司司長發出的通知而進行,審裁處已完成研訊,去年5月11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研訊報告的撮要(只有英文本),已上載這裡

 

     報告書指當時是僑弼控股主席的黃榮華和董事王文富,以及黃榮華的大姊黃婉雲和王文富的外父洪少珊,曾進行內幕交易活動。

 

     審裁處繼在11月8日進行聆訊,處理關於在內幕交易活動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罰款、訟費申請,以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

 

     聆訊結束後,審裁處命令4人在接獲通知當天起計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黃榮華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1,754,541元,以及罰款2,631,812元。

 

     洪少珊和王文富各須向政府繳付罰款529,940元;王文富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353,293元。

 

     黃婉雲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110,673元,以及罰款2,219,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