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裁定,1名54歲男子因行使虛假文件及作欺詐或罔顧實情之失實陳述的罪名,判處入獄兩年。
案情透露,被告在90年代初自稱是1家證券公司的董事長,誘使兩名分別50及54歲的男子在該證券公司開設投資戶口,他們並授權被告代表兩人買賣股票。
1996年年中,兩人發現戶口內的股票遭被告挪用,被告其後承認在1994 - 1996年期間,在受害人不知情及未經同意下出售兩人的股票,涉及金額合共5,200萬元。
被告其後未能按承諾把款額歸還兩名受害人,他們遂於2001年12月向警方報案。
警方去年7月拘捕被告,並落案控以兩項行使虛假文件及兩項作欺詐或罔顧實情之失實陳述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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