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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5日

移交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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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簽移交被判刑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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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澳洲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定
刑事協定:澳洲駐港總領事郭繆偉與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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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與澳洲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定,讓在兩地被判刑的港澳公民,可返原居地服刑。

 

     協定在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遵從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之日起,30天後生效。

 

     屆時,在澳洲服刑的港人可申請返回本港服完餘下的刑期;而在香港服刑的澳洲公民也同樣可申請返回澳洲服完餘下刑期。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天代表香港政府,與代表澳洲政府的駐港總領事郭繆偉簽署協定。

 

     李少光在簽署儀式上說,把被判刑人送回原居地服刑,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有助他們改過自新。

 

     香港至今已與美國、英國、斯里蘭卡、意大利、泰國、菲律賓、葡萄牙和澳門簽訂同類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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