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方華德隱瞞身份,向1名女子收受利益,以歸還她被盜的手袋,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個月。
39歲的方華德被裁定1項訂名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裁判官鮑理賢宣判時,斥責被告蓄意隱瞞警務人員的身份,並要求事主給予報酬,以歸還她被盜的手袋。
去年7月18日,被告收到消息,獲知1個被盜的手袋,被棄置於某大廈的入口處。同日傍晚,被告在旺角區取得該手袋。
被告致電警方的控制台,以確定沒有人報稱在旺角或油麻發生搶手袋案件。同時,被告並沒有報已取得1個被盜的手袋。
方華德其後與事主的兩名親屬接觸後,與事主取得聯絡,但沒有透露其警務人員的身份。事主的親屬要求被告把手袋交往鄰近的警署,但被告拒絕。
被告告知該事主,她須支付500元,以補領身份證及回鄉證。該名女子同意提供200多元,以取回她的身份證及回鄉證。
兩人其後在旺角會面時,事主取回手袋後給予被告200多元。她當時並不知道被告是現役警務人員。
事主與廉署會面時表示,若知道被告是警員,便不會提供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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