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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4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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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前代理挪用公款囚3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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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前代理人陳金康,涉嫌挪用集團資金合共約500萬元,今天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名,被判入獄38個月。

 

     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表示,被告罪行嚴重損害僱主對其的信任,並涉及挪用大筆金錢,因此必須判處入獄。

 

     46歲的陳金康,曾受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委託,處理集團在香港的會計事務。

 

     廉署的調查發現,陳金康獲該報業集團委託管理在香港的多個銀行戶口,以及向其主事人匯報財政狀況。

 

     在2002年12月至今年1月期間,陳金康被指在54張由該等銀行戶口發出的支票上,偽冒授權簽署人的簽名,以挪用有關款項。

 

     為隱瞞有關勾當,陳金康更改銀行存摺影印本上的記項,並每月把有關影印本提交予集團的會計部。

 

     案情透露,陳金康透過上述的欺詐手法,挪用集團款項共逾494萬元。

 

     陳金康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挪用集團款項,並透露已在賭博中輸掉所有挪用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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