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決定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20條,向原訟法庭申請,下令就1999年油麻地1個單位內發現彭楚盈遺骨的案件,進行死因研訊。
黃仁龍認為,由死因裁判官調查彭楚盈的死因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死因研訊是適當的途徑。
然而,由於死因裁判官已決定不進行研訊,現階段最適當的做法,是邀請原訟法庭指令進行研訊。
黃仁龍表示,已知會彭楚盈的家人有關決定,最快在本月底向法律呈交文件,希望盡快展開聆訊。
他表示,是考慮了所有警方報告、證人口供、有關法例和死因裁判官的理由後,決定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20條,向原訟法庭申請,下令就1999年油麻地1個單位內發現彭楚盈遺骨的案件,進行死因研訊。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20條容許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例如死者的家屬,或律政司司長,要求原訟法庭下令就有關的死亡個案進行死因研訊。
原訟法庭若信納死因裁判官沒有進行應予進行的研訊,則可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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