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今年5月上訴法庭批評有關檢控牛奶有限公司案件而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發表報告;委員會認為,根據所有證據,食環署對牛奶公司進行檢控,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
不過,委員會建議,律政司須提醒外聘律師,他們有責任在提出檢控後確保繼續檢控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刑事檢控科也應特別為檢控部門擬備展示材料指引。
報告指出,刑事檢控科須提醒政府各部門的檢控人員注意展示材料的職責範圍。刑事檢控科為部門檢控人員舉辦培訓課程時,應再三強調有關展示材料的規定。
上訴庭永久擱置檢控
食環署於2003年12月22日在沙田惠康超級市場新鮮糧食店發現兩件來源有可疑的連皮豬前髀。這兩件豬前髀,1並無檢驗蓋印,另1則有1模糊不清,並非屬於政府認可屠房的橢圓形蓋印。
牛奶公司被票控管有禁售的食物以供出售,違反了《食物業規例》(第132章)第29、第35(1)(a)及第35(3)(a)。
今年5月19日,上訴法庭指令批准永久擱置檢控。法庭的主要依據,是有關食環署在2003年12月22日展開行動之前進行監察行動的關鍵性證據,沒有向辯方展示,而且不展示這些證據相當於「不真誠」。
就上訴法庭的批評,當局成立調查委員會,由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擔任主席。委員會今天發表報告的結論是,根據所有證據,對牛奶公司進行檢控,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
委員會表示,由於審訊程序在控方全面陳述案件前已被擱置,因此控方3名重要證人均沒有作證。
他們的證供至關重要,因為他們透露了在2003年12月22日展開行動前的一段日子,食物環境衛生署已經在屠房採取特別行動,確保每個豬殼均妥為蓋印。
牛奶公司須負責
委員會又認為,食環署檢控牛奶公司,是恰當的做法。委員會指出,牛奶公司是惠康超級市場新鮮糧食店的持牌人,故須為涉及新鮮糧食店的這類罪行負責。該新鮮糧食店由特許經營商Supermaster營運。
但委員會的結論認為,如果同時對Supermaster進行調查,而視乎調查結果如何,或許有可能同時起訴Supermaster。
對於沒有展示監察行動的材料,委員會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食環署和外聘檢控律師蓄意向辯方隱瞞進行監察行動一事,或蓄意違反法律或原則行事。
委員會指出,食環署法律顧問和外聘律師均出於真誠,認為監察行動的材料與案情無關,因此無須向辯方展示。
但是,委員會認為,這個觀點並未充分反映現時法律在展示材料方面加諸控方的責任範圍。
應向辯方展示監察行動
因此,委員會認為,進行監察行動一事應當在審訊前向辯方展示,因為這可能有助辯方抗辯。
至於辯方律師在審訊開始前向食環署送達的兩份辯方陳述書,委員會仔細覆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的確切字眼後,認為該兩份辯方陳述書事實上符合條例所訂的準則而可接納為證據。
儘管作出這樣的結論,委員會認為辯方送達該兩份陳述書時應清楚述明其目的,好讓接收一方知悉。
委員會補充,該兩份辯方陳述書的重要性在於為牛奶公司提供可能的抗辯理由,即基於辯方誠實合理地相信,肉類在供應的過程中已得到適當的處理。
因此,委員會的結論認為外聘律師當時實在應採取較為審慎的做法,因應兩份辯方陳述書的內容,尋求覆議檢控決定。
應強調展示材料規定
委員會建議,律政司須提醒外聘律師,他們有責任在提出檢控後確保繼續檢控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委員會指出:「正如2002年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清楚指出,假如發現了新的材料,原來的檢控決定或須覆議。為了司法公正起見,即使案件已進入較後階段,甚或會因此而押後聆訊,亦須要這樣做。」
委員會又建議刑事檢控科應特別為檢控部門擬備展示材料指引。
報告指出,刑事檢控科須提醒政府各部門的檢控人員注意展示材料的職責範圍。刑事檢控科為部門檢控人員舉辦培訓課程時,應再三強調有關展示材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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