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署總工程監督黃冠華,在未經許可下收受下屬共7萬元貸款,並虛構不同藉口向同事詐騙共12萬5,000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
黃冠華,53歲,較早時承認3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罪名,即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利益,並承認5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名。
裁判官李唯治宣判時斥責被告不誠實,故須判處他入獄。
案情透露2003年10月,黃冠華藉詞其子因涉及1宗在公眾地方打鬥的刑事案件,要求1名下屬貸款六萬元予他以聘請律師;該下屬答應其要求,被告分兩筆款項收取貸款。
去年7月,被告因急需金錢而要求另1名下屬借出1萬元貸款;而2003年11月至去年8月期間,被告又以不同的虛假藉口,詐騙5名同事借出共12萬5,000元貸款。
黃冠華利用的藉口包括需要籌錢以支付其子的訴訟費用,以及幫助另1名在財政上有困難的同事。
另外,被告曾盜取1張屬於承辦商的流動電話智能卡作私人用途,致使有關承辦商須支付逾9,000元的電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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