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天裁定,惠康清潔滅蟲有限公司違反歧視職工會和發放休息日的規定,重罰234,000元。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表示,判決顯示《僱傭條例》對參與職工會活動的僱員,和發放休息日的安排提供適當的保障。
惠康清潔是政府外判清潔承辦商,承接食物環境�生署在荃灣區的外判清潔合約。
該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內有關防止歧視職工會和發放休息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重罰234,000元。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合約由同一僱主聘用的僱員,每7天須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
勞工處調查發現,惠康清潔沒有為4名僱員安排足夠的休息日;並自去年年初,把聘用條件改為沒有休息日。
在去年11 - 12月期間,該4名員工各自加入工會成為會員,並參與職工會活動,包括鼓勵其他工友加入工會、宣傳工會活動,以及協助收集所屬承辦商違反《僱傭條例》的資料。
去年12月底,在職工會的協助下,該4名僱員和其他在該清潔合約下工作的僱員,分批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落案追討法定權益。該4名僱員其後被終止僱傭合約。
今年1 - 9月,勞工處勞工督察對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進行了601次巡查,較去年同期增加88%。同期成功檢控8名違反《僱傭條例》的承辦商,被定罪的傳票共55張。去年全年被定罪的傳票僅3張。
張建宗表示,勞工處繼續加強執法,並與政府各採購部門保持緊密聯繫,致力保障非技術工人的權益。勞工督察的人手已由原先的6名增至18名。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僱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參加職工會,成為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
•如果是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可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的活動;
•聯同其他人組織職工會或辦理職工會登記事宜。
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解僱、阻嚇、懲罰或歧視該僱員,是違法行為,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
《僱傭條例》列明如僱主違反發放休息日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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