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署總工程監督黃冠華,因未經許可而收受下屬共70,000元貸款,並以不同的虛假藉口向同事詐騙共125,000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53歲的黃冠華,承認3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罪名,即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利益;以及承認5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名。
案件押後至本月24日,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2003年10月,被告藉詞其子因涉及1宗在公眾地方打鬥的刑事案件而需要金錢聘請律師,要求1名下屬借予他60,000元。
去年7月,被告因急需金錢而要求另1名下屬借出10,000元貸款。
同年11月至去年8月期間,被告再以不同的虛假藉口,詐騙5名同事借出共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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