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報業集團前代理人陳金康,涉嫌在2002年12月至今年1月期間,挪用集團500萬元資金,被廉政公署落案控以兩項欺詐罪名。他獲准保釋,明天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46歲的陳金康,曾受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委託,處理集團在香港的會計事務。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涉嫌欺詐罪行。
在涉嫌罪行發生期間,陳金康獲該報業集團委託管理在香港的多個銀行戶口,並向其主事人匯報財政狀況。
兩項控罪指陳金康在2002年12月至今年1月,涉嫌在54張由該等銀行戶口發出的支票上,偽冒授權簽署人的簽名。
陳金康涉嫌更改銀行存摺影印本上的記項,並每月向廣州報業集團會計部提交有關影印本,以圖隱瞞有關勾當。
陳金康涉嫌透過上述欺詐手法,挪用廣州報業集團共逾4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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