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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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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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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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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律師按條件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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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記者會
嶄新手法:法改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表示,建議涉及嶄新的收費方法,期望得到市民的回應。旁為小組委員會成員石永泰。

     法律改革委員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探討律師按條件收費的問題,並提出13項建議。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指出,這些建議有3大特點;包括設計爭論較少而效率較高的按條件收費制度、減少無謂的索償,以及擬訂最有效的保險機制。

 

     他強調,建議旨在與現行法律援助制度並行實施,或補充其不足;並無礙現有的法援制度。

 

      小組建議,撤銷現在對某數類民事訴訟的限制,容許律師遇到適合的案件時,可以選擇採用按條件收費的訟費安排;以及設立非官方的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法律援助基金,並由獨立的組織營辦。

 

    「按條件收費」是「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之一。律師如果敗訴,不收取費用,但如果成功辦理案件,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1筆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

 

     這種「按條件收費」,有別於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根據美國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律師的收費額是基於法庭判決的損害賠償額,按比例計算。

 

充分理由放寬限制

 

     目前,如果在涉及訴訟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採用「按條件收費」,或其他 「不成功、不收費」的訟費安排,是不合法的。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中的包攬訴訟和助訟罪,是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表示,時至今天,已經有充分的理由放寬這種限制。

 

     陳坤耀說:「在香港,由於訴訟費用昂貴,中等入息人士如果收入超出了限額,以致不符合資格參加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他們就難以自資進行訴訟。

 

    「面對訴訟資金的問題,他們一是放棄提出法律申索,一是不聘請律師,自行提出民事訴訟。」

    

     他指出,去年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便分別有42%和49%的民事訴訟,並沒有法律代表。

 

建議不涉誹謗刑事

 

     諮詢文件建議,應該容許律師在某些類別民事訴訟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包括人身傷害案件、不涉及兒童福利的家事案件、無力償債案件、僱員補償案件、專業疏忽案件、某些商業案件、產品法律責任案件、涉及遺產的遺囑認證案件。

 

     不過,至少在最初階段,不應該把這種協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誹謗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並非主要以索取損害賠償作為補救的商業案件。

 

     陳坤耀表示,在汲取英國10年實施有條件收費的經驗後,認為成功收費的水平應透過立法規定上限,以免引起紛爭。

 

     海外的經驗顯示,成功收費為正常收費的12.5 - 100%。

 

     陳坤耀說:「為了使申索人與被告人雙方的權利維持健康的平衡,我們應該有一定的措施,以保障被告人免受滋擾性的申索所影響。

 

    「因此,我們建議藉�立法而規定,凡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的申索人,必須通知被告人他已經採用了這種協議,而法院則應該有酌情決定權,對於適合的案件,可以要求申索人提交訟費保證金。」

 

擬設獨立援助基金

 

     諮詢文件指出,若市場上沒有供申索人在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計劃,按條件收費機制就不能夠有效地運作。

 

     按正常的訴訟慣例,申索人如果敗訴,便須支付對方合理數額的律師費。

 

     事後保險是就申索人在這方面有可能要負的法律責任,提供保障。然而,有資料顯示,長遠而言,香港的市場未必能夠以申索人可以負擔的水平提供這種事後保險。

 

     由於按條件收費的機制有可能因為沒有這種事後保險供應,因而不能成功推行,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對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高申請人的財務資格上限,並增加這計劃所適用的案件類別。

 

申請須經案情審查

 

     小組委員會建議,設立非官方的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法律援助基金;並預料,基金計劃很可能由獨立的組織營辦。

 

     申請人擬提出的訴訟案件,須通過「案情審查」,但申請人則不用接受經濟審查。這計劃會從追討得的賠償金中抽取一部分作費用,令基金在財政上可以自給自足。

 

     根據這計劃接辦案件的律師,會以按條件收費的方式獲支付費用。對於訴訟失敗的案件,這計劃也會支付被告人的法律費用,因此,它實際上也接替了事後保險的任務。

 

     陳坤耀說:「我們明白,這是嶄新的收費方法。我們衷心地期望得到市民的回應。諮詢過程是很重要的,我們希望日後能夠根據各界人士的意見,仔細修訂各項建議。」

 

     市民欲查閱諮詢文件,可按這裡,或到法改會秘書處索取;地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

 

     市民可於11月15日前,把書面意見經電郵hklrc@hkreform.gov.hk、傳真2865 2902或郵寄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送交小組委員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