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場所經營者陳玉萍,企圖向1名警務人員每月提供30,000元賄款,作為該警務人員不對有關色情場所採取行動的報酬,較早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今天被判囚12個月。
42歲的陳玉萍被裁定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案情透露,陳玉萍是九龍佐敦道1個住宅單位的負責人。案發時,該單位被用作經營色情場所。
2003年10月3日,警方在該單位拘捕1名管理該單位的人士及4名內地女子,懷疑他們觸犯有關色情及相關罪行。
陳玉萍知悉事件後,在2003年10月8日發出匿名信予負責該宗案件的警務人員,提出每月向他支付30,000元,作為該警務人員不對有關色情場所再採取行動的報酬。
該警務人員收到有關信件後,向上司匯報。有關案件其後轉介廉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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