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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18日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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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司違法定假日例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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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新生屋宇管理有限公司和由大快活快餐有限公司經營的老友記茶餐廳,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勞工處檢控,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36,000元和17,000元。

 

     勞工處勞工督察今年2月和3月,巡查時發現新生屋宇管理的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發放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予3名僱員;而老友記則未有發放法定假日和假日薪酬予兩名僱員。

 

     勞工處指出,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

 

六十天內另定假日

 

    《僱傭條例》第39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60天期間內。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60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60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一經定罪可罰五萬

 

     該條例第17條訂明,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僱員除根據第39條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1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不論該僱員是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休假。

 

     僱主如違反上述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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