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前清潔督察黃志光及城巴前清潔承辦商駱孝存,涉嫌貪污,涉及賄款逾22萬元,今天分別被判入獄23個月及20個月。
暫委法官文偉新在判刑時指出,兩名被告所犯罪行嚴重,有關勾當已延續了頗長時間。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黃志光另承認1項相類罪名。
案情透露,城巴早前向永�服務公司及萬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批出合約,負責清潔停泊在火炭車廠的巴士。
46歲的黃志光當時任職城巴清潔督察,專責監察永�及萬成在車廠的清潔工作。
47歲的駱孝存原被永�受僱為監督,他2001年10月辭職,並擔任分判商承接巴士清潔工作。
在2001年10月至2003年12月期間,駱孝存向黃志光共支付188,805元賄款,以酬謝黃志光寬鬆監管由永�及萬成分判予駱孝存的清潔工作。
案情透露,去年1 - 8月期間,黃志光從另1名承辦商收受35,000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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