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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25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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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興前董事行賄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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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廣興國際前執行董事李萬德及3名人士,因貪污罪成,今天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2 - 3年;並充公合共約260萬元的賄款。

 

     37歲的李萬德被判入獄3年。同案3名被告各被判囚兩年,他們為UBS前執行董事陳財成(31歲)、軟庫金匯大中華控股前董事林澤焙(35歲),以及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HK)Limited前基金經理Adrian Foo Tiang-hock(34歲)。

 

     法庭並下令充公3筆由林澤焙、Foo及陳財成收受的賄款,分別為591,000元、120萬元及80萬元。

 

     法官施允義判刑時指出,案件涉及內幕交易的手法,令偵查工作困難,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的懲罰,以維護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

 

     李萬德及陳財成較早時同被裁定1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李萬德另被裁定1項相類罪名成立。

 

     林澤焙及Foo承認1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林澤焙另承認1項相類控罪,而Foo則承認1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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