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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1日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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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庭聆訊將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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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構宣布,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內庭聆訊,將公開進行;所有公開的內庭聆訊均可予以報道。

 

     根據司法機構實務指示25.125.2,內庭聆訊一般公開讓公眾旁聽。兩項實務指示由7月18日起生效,讓法律專業人士有足夠時間作出適當安排以符合其規定。

 

     司法機構表示,內庭聆訊公開進行,可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

 

     根據實務指示規定,只有兩類聆訊屬例外;凡法例規定不得公開者,例如領養程序,都不會公開。

 

     實務指示25.1所列的程序,由於其性質的關係,一般被視為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條限制新聞界和公眾列席的理由,故通常是不公開的。

 

     這類程序包括:婚姻訴訟中關於兒童和經濟給養的事宜,以及強制令或其他類似命令的單方面申請。

 

     不過,在適當情況下,法庭仍可引用第10條,下令公開有關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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