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廣興國際控股(百慕達)有限公司的1名前執行董事,及1名證券公司前執行董事,涉嫌行賄他人以買入廣興股份及發表有利廣興股份的基金經理報告,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兩人於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萬德,38歲,廣興前執行董事,及陳財成,31歲,UBS AG前執行董事,同被裁定1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李另被裁定1項相類罪名成立。
法官施允義將案件押後至6月25日,以聽取被告求情,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2003年7月,李透過林澤焙及任偉成認識當時任職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HK) Limited基金經理的Adrian Foo Tiang-hock。
林及任當時分別為軟庫金匯大中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級副總裁。他們同意Foo利用ING基金購入1,500萬股廣興股份。
在購入有關股份後,李將提供利益。有關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0.92元的差價乘以380萬股計算,並由林、Foo及任3人攤分。
他們又同意Foo利用ING基金再購入額外的380萬股廣興股份,而李會將有關股份套現以支付賄款。
2003年8月至12月期間,李分別3次向任支付共約180萬元。
去年2月25日,李在中環1個停車場外向任支付594,500元現金,作為賄款的餘數。當時林亦在場。
廉署人員隨後將3人拘捕,於任身上搜出594,500元賄款,並在林身上檢獲1張記錄了多筆合共約239萬元賄款的紙條。
案情並透露:李透過任結識陳財成後,於2003年9月要求陳撰寫1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基金經理報告。
李並答應提供利益,相等於廣興股份的市價與每股1.38元的差價乘以1,000萬股計算,由林、陳及任3人攤分。李其後透過任向陳預先支付100萬元。
結果,陳致使UBS於去年2月12日發表1份有利廣興股份的報告。
林,36歲,及Foo,35歲,較早時已承認有關貪污控罪。兩人已還押懲教署看管,並將於6月1日出庭,以待法官聽取他們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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