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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0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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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構不任意搜取新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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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吳靜靜表示,執法機關不會任意申請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而最終是否批准,須由法官考慮個案的所有有關事實和情況後作出決定。

 

     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現行法例已在保障新聞自由和維護公眾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其中規定檢取的新聞材料必須加以密封,也是本港獨有的。

 

     在執行上,本港執法機關在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時,向來非常謹慎,從來沒有把新聞材料視為蒐集刑事案件證據的常規手段;當局也不時檢討第XII部,但現在沒有必要修訂有關條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天的會議,檢討有關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現行法定條文,考慮在法例中訂定條文,以夏正民法官在其判詞提出的「新聞材料有被隱藏或銷毀的真正風險」,作為決定是否發出搜查新聞材料的手令的驗證標準。

 

     夏正民在其判詞中表示:「新聞材料有被隱藏或銷毀的風險必須是『真正的風險』」。

 

沒有真正風險概念

 

     不過,吳靜靜指出,在英國和香港的同類案件中,均沒有採用過「真正的風險」的概念;而夏正民引用的案例,有關法官也沒有採用「真正的風險」準則,而是採用了「可能會嚴重損害有關調查」的準則,這正是本港法例採用的同樣準則。

 

     她認為,不需要釐清「可能會嚴重損害有關調查」,而本港的法例中已訂立這項準則的用意,是法官應考慮到申請交出令可能在多方面嚴重損害有關調查,而失去材料或材料被銷毀只是其中之一。

 

     因此,她認為,不宜把現行可用於多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的驗證準則,即「可能會嚴重損害有關調查」改為只局限於材料有被隱藏或銷毀的風險。

 

涉及廉署去年行動

 

     有關個案涉及廉署去年7月9日的行動,執行搜查令,搜查多家報館及個別新聞記者的寓所。廉署在未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前,已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並詳細考慮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新聞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在達致有關決定後及獲得執行處首長批准後,廉署1名總調查主任連同律政司1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經過漫長和謹慎的申請程序,才獲原訟法庭法官信納有必要發出該等搜查令。

 

     廉署這項調查的情況相當特殊,主要涉及多名人士涉嫌干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等人士涉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違反《證人保護條例》的規定。

 

上訴庭提清晰指引

 

     該等人士涉嫌向新聞界披露「廉署證人保護計劃」下受保護證人的身份,這不但危害證人的安全,也可能有損本港司法公正及整體的證人保護制度,而新聞界印行有關資訊,也涉嫌違法。

 

     因此,為了找出及取得對調查極重要的證據,廉署顯然需要申請搜查令;而上訴法庭的裁決,對搜查和檢取新聞材料的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廉署表示,就本案而言,在考慮搜查和檢取新聞材料的時候,已完全遵照有關法例規定,並確保符合條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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