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囚犯李健威以50,000元行賄懲教署職員,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0個月。法官下令這10個月刑期須分期執行,即加監10個月。
被告企圖以50,000元,賄賂懲教署職員,為他攜帶15萬元現金及200包香煙進入懲教所,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
法官胡周婉文下令,這10個月刑期須分期執行,即加監10個月。
李健威較早時承認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同案被告區笑梅(51歲)被判履行60小時社會服務。
兩名被告另被裁定串謀非法煽惑懲教署人員,把香煙及現金帶入勵新懲教所的罪名成立。
去年4月,李健威多次接觸1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並向其行賄,要求他提供香煙。該名懲教署人員向上司匯報,案件隨後轉介廉署調查。
去年5月5日,李健威向該名懲教署人員提供50,000元,作為攜帶200包香煙及15萬元現金進入懲教所給他的報酬。
李健威安排區笑梅見該名懲教署人員,以便區笑梅交款項給他。
去年5月27日,區笑梅在中環與該名懲教署人員見面,並把兩個合共載有20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他,�他轉交李健威。區笑梅其後被在場的廉署人員拘捕。
李健威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向有關懲教署人員提供金錢,作為攜帶香煙入懲教所的報酬。
李健威承認要求區笑梅把20萬元交予該名人員,以便把其中15萬元在懲教所內轉交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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