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律政司正研究終審法院就法輪功學員上訴得直的判詞,並指出,警方繼續嚴格依據香港的法律執行職務,維持香港的安穩太平。
他強調,判詞表明並非批評警務人員,並指出警方面對非常困難的情況;而在過去7年多,警方在管理人群、遊行、示威時,都表現得非常克制,這是有目共睹的。
案中各上訴人,即16名法輪功學員,2002年3月14日在公眾地方舉行和平示威時,其後被控阻礙公眾地方、蓄意阻差辦公及毆打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等罪名。
原審裁判官裁定各上訴人全部罪名成立,其後各上訴人提出上訴,並成功推翻阻礙公眾地方有罪的判定。上訴人再向終審法院,就蓄意阻差辦公和毆打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兩項罪名提出上訴。
裁決並非批評警員
終審法院今天裁定,各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推翻有關罪名的原判。
終院的判詞表示,並非批評案中有關的警務人員,這方面的法律正在發展,而在這次事件中,有關警務人員需面對和處理非常困難的情況,他們一直表現非常克制,完全表現出紀律部隊的專業精神。
李少光今天在政府總部中座大堂會見傳媒時表示,律政司正研究法輪功學員上訴得直的有關判詞,但表示,注意到終院的判詞表明,這次裁決並非批評警務人員,而警方面對的,是個非常困難的情況。
七年逾萬七宗遊行
他指出,警務人員表現克制,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出很專業的精神,警方將繼續嚴格依據香港的法律執行職務,維持香港的安穩太平。
李少光說:「特區政府一直以來都是嚴格執行基本法,維護香港人的人權、自由及基本權利。
「在過去7年多以來,差不多每天都有人士集會、遊行;直至今天為止,共有17,000多宗。」
處理遊行非常克制
李少光表示,警方在管理人群、遊行、示威時,都表現得非常克制,這是有目共睹的。
終審法院的判案書指出,香港每個人都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這是《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憲法權利;這些自由,也包括表達一些可能令某些人不悅,或衝撞某些人,又或抨撃當權人士的意見的自由。
不過,判案書指出,這些自由是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的詮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