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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22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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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旅客當的士司機囚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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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內地旅客劉國華在港期間,因開辦的士載客服務的業務,違反逗留條件,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台成立,判囚3個月。

 

     入境處重申,繼續竭力打擊違反入境條例及在港從事非法工作的人士。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

 

     42歲的劉國華,3月19日以旅客身份入境。有關案件因被告涉及3月20日在觀塘發生的交通意外而曝光;入境處隨後展開調查。

 

     被告在4月1日駕駛的士,接載喬裝乘客的調查人員往目的地。到達目的地後,的士計程收費錶顯示車資為29元,調查人員立即表露身份,並拘捕被告。

 

     根據法例,所有旅客不論受薪與否,在未經入境處處長許可前,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

 

     所有違反逗留條件的訪客可被檢控,並於裁決後,被遣返原居地,其再次赴港旅遊的申請,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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