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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4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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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售委任證囚5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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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警員劉家強,涉嫌使用虛假收據干擾警方內部調查,並出售其本人的委任證,被廉政公署起訴,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4個月。

 

     劉家強(39歲)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包括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盜竊。

 

     廉署較早時調查1宗貪污案件時拘捕被告,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法官蔡慧蘭宣判時,斥責被告因嚴重負債而犯下嚴重罪行。

 

     案情透露,2000年8月,被告與1名女子的金錢糾紛受警方內部調查。被告多次接受警署警長及督察問話,承認從該名女子取得款項。

 

     被告表示,其中75萬元已給予叫陳家輝的男子,作為投資新界丁屋發展計劃。

 

     當他的兩名上司要求會見陳家輝時,被告聲稱陳家輝因嚴重負債,已逃往內地。

 

     被告指使其前女友製造3張看似由陳家輝發出的收據,顯示陳家輝就有關丁屋發展計劃從被告收取3筆款項,每筆款項為25萬元。

 

     2001年1月6日,被告向該名督察呈交3張虛假單據的副本。該名督察接受該等副本為真本。

 

     自2003年11月,被告透過1名廉署線人與1名廉署臥底人員會面,表示有意出售其警察委任證。被告同意以15,000元出售其委任證予該名廉署臥底人員。

 

     2003年12月8日,被告在尖沙咀1個商場內出售其委任證予該名廉署臥底人員。

 

     被告從廉署臥底人員收受15,000元有記號的現金後,被在場的廉署人員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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