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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7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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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蔬果批發商行賄囚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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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前蔬菜水果批發商王文光,因向稻香集團職員提供共逾12,000元賄款,以獲取訂單,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被裁判官馬保華裁定共16項罪名成立,判入獄9個月。

 

     51歲的王文光,是新英記�菜的前東主。案情透露,新英記向多間酒樓批發蔬菜,包括稻香集團兩家分別位於屯門和青衣的酒樓。

 

     王文光為取得稻香集團的訂單,分別向該集團在屯門及青衣的酒樓的倉務員,每月提供500元及300元回佣。

 

     該兩名倉務員其後投訴新英記供應的蔬菜差劣及遲送貨,王文光遂增加回佣,並以有關酒樓每月的供貨金額3%計算。

 

     王文光在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間,向屯門酒樓的倉務員提供共5,876元回佣,而提供予青衣酒樓倉務員的回佣金額則達6,218元。

 

     稻香集團表示,禁止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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