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億企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陳永輝,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判監禁1個月,緩刑兩年執行。這是首次涉及已清盤公司的董事被判緩刑監禁的欠薪個案。
該公司在2003年8月至2004年4月,在同一地點先後經營3間酒樓,分別名為桃園、雙喜和新喜海鮮酒家,並拖欠該3間酒家員工的工資。
自該公司最後經營的新喜海鮮酒家去年4月結業後,其中3名員工因被拖欠薪金而向勞工處求助,並出任證人。
裁決料具阻嚇作用
勞工處蒐集的證據顯示,陳永輝同意或縱容上述欠薪個案發生,因此提出檢控。
陳永輝日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有罪,判監禁1個月,緩刑兩年執行。法庭同時頒令他透過法院清付拖欠員工的薪金。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指出,這是首次涉及已清盤公司的董事,被判緩刑監禁的欠薪個案。
欠薪傳票增13.3%
張建宗說:「這判決對無良僱主拖欠工資起阻嚇作用,我們深表歡迎。裁決也向公司董事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他重申,勞工處將繼續不遺餘力打擊欠薪罪行,保障僱員權益。
去年經審結被定罪的違例欠薪傳票共504張,較2003年升13.3%;其中單一個案的最高罰款為14萬元,為歷來最高。
根據《僱傭條例》第64B條,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的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20萬元及監禁1年。任何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工資,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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