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3月9日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確保香港法律能與時並進。
有關修訂包括賦權上訴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權力、加強法律援助服務局的權力和提高其營運效率,以及訂明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可訂立規則,就律師的專業執業作出規定。
律政司表示,作為修訂現有法例的有效方法,條例草案依循近年制訂類似草案的模式,對《香港法例》作出輕微、技術性和大致上非爭議性的修訂;也同時包含若干修訂,反映法律上的輕微改革。
條例草案2月18日(周五)刊憲,建議修訂若干條例;例如賦權法律援助服務局委任本身職員和自行訂立合約,以及延長該局呈交周年報告的時限,加強該局的權力和提高其營運效率。
上訴庭可頒訟費令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規定,法庭須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終審法院才可給予上訴許可。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Wah-yee》([2001]3 HKC 1)案中的判決,認為控方或被告人如向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申請第32條的證明書失敗,上訴法庭沒有權力頒下訟費令。條例草案建議,賦予上訴法庭這種權力。
律政司認為,有需要落實終審法院在《1名律師 訴 香港律師會及律政司司長》的判決;個案涉及《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3(1)條。
律師會訂彌償規則
該條例訂明,上訴法庭就個別律師的紀律聆訊所作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判決認為,完全禁止進一步上訴,理據並不充分。其他條例中也有與其他專業,例如會計師、建築師和醫療執業者相關的類似條文,也須作修訂。
條例草案也釐清《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條文,訂明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可訂立規則,就律師的專業執業作出規定,並可就律師的執業訂立彌償規則,不論有關律師是否從事私人執業,是有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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