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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4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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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受賄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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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懲教署2級懲教助理麥永華接受賄賂,攜帶約2,000粒軟性毒品及其他未經授權的物品進入赤柱監獄,被判入獄4年。

 

     38歲的麥永華,較早時承認串謀促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3項罪名,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

 

     同案被告陳宜立(34歲),由於未有出庭,法官已發出手令緝捕他。他身高約1.8米,身材健碩。

 

     任何人士如獲悉陳宜立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請盡快致電24小時熱線:2526 6366與廉署聯絡,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暫委法官陳慶偉宣判時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及販毒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阻嚇性的刑罰。

 

     廉政公署較早時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本案。

 

     案情透露,2003年8月至去年1月期間,麥永華收受陳宜立提供共約60,000元賄款,分別於2003年11月及去年1月,攜帶約1,000粒及996粒「羅氏藍精靈」進赤柱監獄,給當時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陳宜立。

 

     麥永華並向陳宜立提供其他未經授權的物品,包括香煙及載有賽馬和賭波消息的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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