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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27日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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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職業介紹所經營者罰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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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1名未持有有效牌照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罰6,000元。

 

     今年至今共有10間職業介紹所因違法而被檢控,其中3間涉及無牌經營,兩間因濫收佣金而被定罪;其他介紹所則因其他罪行,如沒有備存適當記錄以供查閱,或沒有展示其職業介紹所牌照而被判罰。

 

     勞工處重申,任何人士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均須申領牌照,否則便觸犯《僱傭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被告何志敏,因無牌經營名為Made Easy Employment Agency的職業介紹所,被勞工處檢控。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如屬於協助他人找尋工作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不論所經介紹的人士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均須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以及遵守《僱傭條例》第12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擬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須於開業前申領牌照,牌照費為2,000元,分行牌費則為385元。

 

     求職者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尋工作時,不論是被介紹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區工作,均必須確定該介紹所領有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投訴或查詢,可致電2851 3535,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2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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