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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4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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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串謀詐騙消防處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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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3名消防裝置承辦商、1名電機工程師及1名註冊水喉匠,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合共3項串謀詐騙消防處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18 - 30個月。

 

     被判刑的承辦商包括李宇根(47歲)、梁繼邦(36歲)及鄧永泉(46歲),字宇根被判入獄30個月,梁繼邦及鄧永泉各被判入獄18個月。

 

     同案兩名被告,註冊水喉匠戴遠名(42歲)及電機工程師周炳華(44歲),則分別被判入獄24個月及18個月。

 

     裁判官沈小民駁回戴遠名、周炳華及鄧永泉的保釋申請,並指出,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可能造成影響。

 

     廉政公署較早時調查1宗貪污案件時,拘捕各被告。有關罪行於1997年7月至2002年8月期間發生。

 

     其中1項控罪指李字根及周炳華一起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消防處。

 

     兩人不誠實地於《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所指的消防裝置承辦商(第1及第2級)註冊申請中,向消防處表示周炳華及兩名其他人士,是1間機電工程公司的全職僱員,並誘使消防處批准該公司的申請。

 

     李宇根、戴遠名及梁繼邦被控1項相類罪名,而李宇根、戴遠名及鄧永泉則同被控另1項相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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