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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5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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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指李明治判刑恰當
*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高等法院判處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入獄1年,並禁止出任公司董事4年的刑罰恰當,因此不擬申請覆核判刑。

 

     李明治承認在1990年和1991年,觸犯兩項發表虛假賬目的嚴重罪行,合共判處監禁1年,並被取消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4年。

 

     江樂士認為,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判處的刑罰在所有情況下均屬恰當,因此,律政司不擬申請覆核判刑;並強調,無論需時多久,涉及商業罪行的人最終都難逃法網。

 

     江樂士指出,李明治承認的控罪和案情事實,能夠充分反映他被指控的犯罪行為。

 

     由於李明治願意承認被控的其中兩項罪行,因此,律政司繼續進行檢控,並不符合公眾利益;法官也認同控方接受李明治認罪的做法。

 

     江樂士說,多年以來,檢控人員辦理該案時雖然遇到不少困難,但對於最終能夠取得公義,都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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