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銀行前高級授信經理林子良,因在職時收受利益,並詐騙銀行批出逾4億9,000萬元信用狀貸款,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7年9個月。
52歲的林子良,被裁定9項罪名成立,包括5項代理人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和4項串謀詐騙。
暫委法官韋毅志宣判時,斥責被告濫用其職位。
案情透露,被告1994年5月至1996年2月期間,收受歐江國際及達豪企業股東兼董事何紀椿及何小海的兩隻勞力士手表及合共10萬元及10,000加元的賄款,作為被告就�生銀行批核該兩間公司的信貸安排上予以優待的報酬。
1995年6月至1998年1月期間,被告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生銀行,使該兩間公司申請及使用該銀行共136張信用狀貸款。
他們向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訛稱歐江、達豪、星駿國際及淨寶實業之間有真實商業交易,以證明有關信用狀申請。
�生銀行根據有關虛假信用狀申請,發放合共逾4億9,000萬元信用狀貸款予星駿及淨寶,而該兩間公司實為何紀椿及何小海所控制。
林子良於廉署展開調查前,即1998年8月離開香港。
香港的裁判法院隨即發出手令,通緝林子良歸案。律政司司法互助組其後代表廉署向加拿大有關機構發出函件,要求將他拘捕。
林子良去年6月被皇家騎警拘捕後,決定免卻引渡程序,同意回港接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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